個人將房屋無償(免費)提供給公司設籍或營業使用要報稅繳稅嗎?

個人將房屋無償(免費)提供給公司設籍或營業使用要報稅繳稅嗎?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即係上開規定之法人,縱使個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仍應依前揭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非所問。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屋為其本人所有,無償供自己為負責人之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且該公司未列報租金支出云云,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甲君既以名下房屋供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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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將房屋無償(免費)提供給公司設籍或營業使用,即使自己是該公司的負責人,國稅局依然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以下為該公告的重點摘要與法規解析:
1. 為什麼免費借給自己的公司還要課稅?
  • 法規定義的「他人」包含法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將房屋無償借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且「非供營業使用」才免核算租金。
  • 公司是獨立法人:因為「公司」在法律上屬於法人,不屬於上述免稅的親屬範圍,因此被視為「他人」。
  • 不論有無收錢或列報費用:縱使您是公司負責人,且實際上真的沒有收租金、公司帳上也沒列報租金支出,國稅局一樣會依法強制核估租賃所得。
2. 國稅局如何計算這筆稅?
  • 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即當地的租金行情)來核算您的租賃收入,並將其併入您的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補稅。
3. 官方案例說明
  • 案例中的「甲君」將名下房屋免費給自己開的「A公司」設籍營業,且沒有申報租賃收入。
  • 國稅局事後直接依當地行情核定其租賃收入並要求補稅。
  • 甲君不服提出復查,主張「房子是自己的、公司也是自己的、且公司沒報租金費用」,最終仍被國稅局駁回。
如果您正準備辦理公司設立或有房屋規劃的疑問,您可以告訴我:
  • 您目前是準備設立新公司,還是已經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
  • 該房屋的用途(例如:整棟營業、只有部分空間當辦公室,或僅供設籍無實際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