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禮券時,必須根據禮券的性質(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在不同的時點開立統一發票。
其核心差異與規定如下:
禮券類型與發票開立時點
- 商品禮券:出售時開立發票
- 定義: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例如:大杯美式咖啡10杯、特定型號商品)。
- 規定:因為發售時銷售行為已經成立,營業人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後續兌換:消費者未來持券兌換貨物時,商家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
- 現金禮券:兌付貨物時開立發票
- 定義:禮券上僅載明一定金額,由持有人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例如:100元抵用券、500元現金面額禮券)。
- 規定:銷售現金禮券時屬於兌換性質,免開立統一發票。
- 後續兌換:必須等到持有人未來持券實際兌購商品時,商家才開立統一發票給兌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