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重購退稅)的適用條件與常見違規地雷。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重購退稅)的適用條件與常見違規地雷。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3 大必備條件

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想要適用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點:
  1. 兩年內完成移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產權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 2 年以內。
  2. 辦竣戶籍且實際居住: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
  3. 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出售與重購的房屋在持有期間都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況。
⚠️ 五年內改作他途將遭「全面追繳」
為了防止投機炒作,重購的新房地在取得後 5 年內,如果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遷出戶籍)或再次移轉出售,國稅局將會依法追繳原先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 慘痛補稅案例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因舊屋曾有出租情事不符自住規定,遭國稅局駁回重購退稅申請,須全額補繳高達數百萬元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