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額,依法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3月1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而取具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營業稅額15,000元,並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不良品且無法修復,雙方遂合意辦理退貨,爰甲公司於114年5月20日出具退貨金額300,000元及稅額15,0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並應在該退貨事實發生之當期(114年5-6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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