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分為2年、5年及15年,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載有逾5年之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該項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700萬元應予轉列其他收入。另甲公司如於日後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記帳士 #記帳士新竹 #記帳士竹東 #記帳士竹北 #記帳士新埔 #記帳士新豐 #記帳士湖口 #記帳士寶山 #記帳士桃園 #記帳士楊梅 #記帳士中壢 #記帳士台北 #記帳士新北
#會計師 #會計師新竹 #會計師竹東 #會計師竹北 #會計師新埔 #會計師新豐 #會計師湖口 #會計師寶山 #會計師桃園 #會計師楊梅 #會計師中壢 #會計師台北 #會計師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