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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