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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