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x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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