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可就該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惟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加強進銷項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得按該進項稅額之10%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114年1月至3月經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1,500元×3),該商號當期因營業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為6,000元,並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依前揭規定,可自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600元(6,000元×10%),當期應納稅額為3,900元(4,500元-600元),其餘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取具得扣減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屬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以免喪失扣減查定稅額之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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