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發現被營利事業列報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
該局說明,甲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遭A公司列報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惟其並無任職於A公司,甲君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被虛報期間於其他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及勞健保投保資料。經國稅局查證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450,000元,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外,並剔除A公司該筆薪資費用,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切勿隨意提供身分資料予營利事業,以免遭營利事業申報不實扣(免)繳憑單;營利事業亦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不可利用他人身分資料虛報薪資費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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