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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