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車市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總統今(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
二、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每輛合計最高減徵稅額為10萬元。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儘速辦理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加強宣導,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確保消費者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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