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房屋出租取得之租金,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如係向房客一次收取數年租金,依財政部6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規定,應於實際取得所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12年1月1日以現金一次支付2年租金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惟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該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其餘預收113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則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全額收取數年之租金,應於實際取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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