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其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按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臺北市3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嗣該局發現上開3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爰就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3,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400萬元-(5,400萬元×1/3)〕,核減遺產稅額18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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