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4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非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4年7月3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7月31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際網路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省時、安全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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