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被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甲君以為,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資料,所以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所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致有短漏稅額情事,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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