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交)貨前已向買受人預先收取部分貨款,即應依規定開立預收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於114年3月初向甲家電業者預定1台定價新臺幣(下同)55,000元之冷氣機,並先支付訂金2,000元,雙方約定於114年4月底交貨。則甲家電業者向小美收取訂金2,000元時,即應先行開立金額2,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美,嗣於114年4月發貨時,再就剩餘價款5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小美。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於發(交)貨前預先收取部分貨款,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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