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個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予共享業者透過雲端管理模式取得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屬於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都會區臨時停車不易,個人分享自有停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的會員使用,由會員透過線上預約臨時停車,該等車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車位主)取得雲端管理業者給付租金或分潤收入,均屬車位主之租賃所得,得減除必要損費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停車位是在共享經濟興起下,由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透過業者開發的APP軟體媒合預約臨時停車需求與供給,依現行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合作模式有三種:(一)每月收取固定租金、(二)依約定收取停車費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及(三)兼採上述(一)及(二)等模式;透過業者建置的相關設備(如:智慧地鎖、遙控系統等)及雲端管理APP軟體,提供給下載程式的註冊會員使用,並以線上付款方式收取停車費用,及依合作模式給付報酬予車位主。究其經濟實質,車位主不論取得固定租金或依約定比例之分潤收入,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得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計算稅額。前述租出財產若屬建物附屬車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得減除該固定資產之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如未能提具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計算必要損費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以其自有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並按停車費收取一定比例之分潤收入,全年取得金額為188,000元,因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甲君未能自行舉證相關必要費用,乃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107,160元(租賃收入188,000元-必要費用188,000元×43%)。

該局呼籲,個人將自有停車位部分使用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時停車需求所獲取的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個人未能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推計相關的損費,請車位主留意,以維權益;又利用自有車位閒置時段透過前述雲端管理業者媒合供他人臨停使用,除發揮共享經濟財產充分運用之效,也增加車位主一筆收益,對於交通及環保都會產生改善之效,好處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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