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稅捐項目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補繳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追繳之營業稅1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稅捐支出10萬元,補徵稅額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記帳士 #記帳士新竹 #記帳士竹東 #記帳士竹北 #記帳士新埔 #記帳士新豐 #記帳士湖口 #記帳士寶山 #記帳士桃園 #記帳士楊梅 #記帳士中壢 #記帳士台北 #記帳士新北

#會計師 #會計師新竹 #會計師竹東 #會計師竹北 #會計師新埔 #會計師新豐 #會計師湖口 #會計師寶山 #會計師桃園 #會計師楊梅 #會計師中壢 #會計師台北 #會計師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