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房屋稅2.0新制之自住房屋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將首次適用。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自住房屋者,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並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並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應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始可適用。

財政部補充說明, 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申請工程行 申請企業社 申請實業社 公司申請 公司申請流程 申請公司登記 公司行號 公司商業記 申請發票 網路開店 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事務所 記帳士 

記帳士事務所 公司設立 公司登記 公司登記資料 代辦公司 申報營業稅 申請公司 申請公司行號 申請公司登記 申請有限公司記帳 找記帳士 記帳士事務所 

會計事務所 公司行號登記 公司行號設立 公司設立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公司 成立公司 開店 創業 加盟 營業登記申請公司流程 申請有限公司 申請刷卡機 

申請商業登記 工商登記開公司 公司行號登記 公司行號設立公司設立公司設立申請 公司設立登記 成立公司 開店 申請公司 申請公司行號 公司行號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