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無論係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僅將大樓(廈)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並酌收停車管理費,而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倘將大樓(廈)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廈)原僅將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尚無辦理稅籍登記問題,惟甲大樓(廈)為活化資產以增加收入來源,自113年7月起將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並採計時或月租方式收費,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就對外營業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停車場如已對外營業收費而有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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