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刻意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迅速變更負責人,試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資本主),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構成逃漏稅捐事實,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亦無法改變獨資商號權利義務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之特性,國稅局仍會以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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